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略) 第八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气体汇流排,车间集中供气,气体集气包,氧气汇流排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本刊略) 第九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